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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成為新課題

【大紀元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隨著電腦網路興起,網路已成為現代人新興傳播工具,但也有人利用此一特性犯罪。法務部研究顯示,網路犯罪是一種新興犯罪態樣,最普遍的就是利用網路媒介色情交易,如何建構一套打擊網路犯罪機制,是現階段政府與民間應共同面對的課題。

法務部官員表示,所謂「網路犯罪」是指透過網路架構的特性,包括網際網路的跨國性、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實體化及匿名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官員指出,網路世界快速的溝通模式,已成為現代人新興的傳播利器,也因此浮現出網路犯罪問題。過去如「軍火教父」網站公然販售槍枝、大學生利用學校網路「教人製造炸彈」,或是在利用網路散布「衛生棉長蟲」的謠言、「女學生被冒名徵求性伴侶」等案例,都引起各界矚目並廣泛討論。

同時,女明星的照片被人移花接木到裸女身上在網路上流傳的事件也屢見不鮮,也就是說,隨著網路日漸普及,各式各樣的網路犯罪方式也一一出現。

在法務部的統計中,「利用網路散怖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利用網路媒介色情交易」、「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虛設購物網站詐取訂購貨款」、「利用網路侵犯著作財產權」、「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利用網路冒名濫發或偷窺電子郵件」、「利用網路散佈電腦病毒」、「駭客入侵網路銀行盜領案」等十一種態樣,都是常見的網路犯罪,其中又以網路色情是最普遍的犯罪樣式。

以法院判決為例,台北地院每個月都會有多件類似網路色情案例。一名林姓男子在電腦網路中刊登有關援助交際的訊息,被警方查獲並被檢察官偵辦起訴,林姓男子由於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被判處徒刑。

法院引用法條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根據條文規定,如果以廣告、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會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在網路中販售色情光碟被判刑,也是常見案例。台北地院表示,這些人無非就是利用網路特性,提供免費電子郵件信箱,供他人上網聯繫及下單訂購,賺取暴利,然而這種行為,一般來說是觸犯刑法規定,會被論科罪行。

台北地院指出,如果發生有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的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文字、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等,會被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法界人士強調,過去犯罪者使用的犯罪手法都是呈現在現實生活中,但今天卻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進行不法犯行,從這些利用網路從事犯罪行為觀察,可以了解藉由科技進行的犯罪行為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單純的財產或誹謗等犯罪而已,甚至嚴重到對人類造成極大的損害,因此,政府與民間應共同建構一套打擊網路犯罪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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