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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慢知道!律師外遇 前妻求償敗訴

自由時報 2011/03/30〔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二審逆轉不必賠!律師劉哲俊與律師林佳穎通姦,前妻提告求償1000萬,一審認定有通姦事實判連帶賠償前妻60萬;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侵權請求權僅10年期限,前妻太晚提告,只有5天請求權,且無法證明2人該5天有通姦,昨改判前妻敗訴。

林佳穎昨受訪時表示,當年劉哲俊說未婚,才會被騙交往,覺得很無奈。記者無法連繫劉哲俊與其前妻,無法知悉看法。

87年4月間,會計師全聯會前理事長林敏弘的女兒林佳穎律師,當時是台大法律系、會計系修雙學位的大四學生,被控在理律法律事務所工讀時,與已婚律師劉哲俊交往,也發生性關係,89年4月29日,劉與妻子謝女離婚。

劉哲俊向謝女坦承2人通姦,99年4月18日寫下自白書,謝女4月23日提告,北院審理認為,謝女89年4月29日離婚,依民法10年時效,僅能請求提告日的10年前到婚姻存續日,即89年4月23日至89年4月28日共6日損失,判賠償謝女60萬。

但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謝女請求權僅5日,應從89年4月24日至28日止,另因謝女無證據證明那5天中,劉、林2人越軌,昨逆轉改判。

此外,謝女去年也以當年被脅迫離婚,要求2人連帶賠償1000萬,另賠2個女兒各250萬,北院去年10月判賠償謝女350萬、2女兒各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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