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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和解書和情夫往來 女子判賠350萬
中央社 2009/10/21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21日電)賴姓女子發現丈夫李姓男子和1名曾姓女子有婚外情,事後曾女簽和解書保證不再跟李某往來,但賴姓女子發現2人交往密切,向法院提告要求550萬元賠償,法官今天判賠350萬元。
曾任多屆縣議員的李姓男子在民國91年認識曾姓女子,2人進而發生關係,同時生下1女,李姓男子雖曾在94年立誓要和曾女斷絕關係,不過仍和曾女有往來,今年2月賴女針對丈夫以及曾女提出通姦告訴。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當時被告曾姓女子為了避免刑事訴訟,和賴姓女子簽下和解書,保證不再跟李姓男子來往,否則願意賠償賴女違約金新台幣500萬元,但簽下和解書後,賴女發現2人仍有往來。
賴女向法官表示,丈夫不僅前往曾女住處,2人還和所生幼女出遊,同時電話聯絡密切,曾姓女子已違反和解書約定,因而要求對方除賠償違約金500萬元外,還要再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
曾姓女子則向法官表示,當初在簽和解書時被告知,李某能不能連任議員就看她的決定,如違約李姓男子會負責,她是在不完全自由狀態下簽下和解書,至於2人有來往,則是李姓男子為了要去看小孩,她剛好在場。
彰化地院法官根據證人證詞,認為曾姓女子非迫於無奈簽下和解書,而和解書中曾姓女子曾答應和李姓男子斷絕往來,但曾女與李男簽和解書後通聯次數極多,又一起出遊踏青,已經逾越一般人合理往來或聯繫。
地院判決書說明,法官衡量兩造學經歷、社會關係、經濟能力以及被告已造成原告和丈夫婚姻關係破裂等情況,判決曾姓女子應賠償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