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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二奶條款」 老妻贏回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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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二奶條款」 老妻贏回老本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游文寶╱桃園縣報導】 2008.09.17

桃園縣鄒姓商人被妻子指控外遇後,把市價二千多萬元的豪宅送給情婦,棄白手起家的髮妻不顧;妻子不甘便宜了情敵,以豪宅和股票是夫妻辛苦打拚賺來為由,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桃園地院昨天判她勝訴,可討回一千二百多萬元老本。

「這都不是事實」被判財產分一半給前妻的鄒姓男子大聲喊冤,擔任山葉機車經銷商的他說,外遇是前妻默許,同住一戶;房子是他向情婦借款,後來賣給情婦,並非贈與,他要上訴爭權益。

桃園地院指出,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修正通過後,規定夫妻關係消滅時,自有財產較少的夫妻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兩人婚後財產總額的一半。

這個條款又被稱為「反制包二奶條款」。當時有不少台商在大陸包二奶,台商妻子一生心血付諸東流,修法後,台商妻子只要發現丈夫在大陸包二奶,訴請離婚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可分得一半財產。

鄒姓男子(五十三歲)和妻子許姓婦人結婚廿九年。許婦指出,她和丈夫白手起家,丈夫卻在十多年前搞婚外情,為討情婦歡心,把市價二千萬元豪宅贈與情婦。

法院調查,許婦因丈夫外遇,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後來發現丈夫竟以買賣名義把名下的房子送給小老婆,她因而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許婦指出,房子加上夫妻持有的股票,婚後財產共兩千四百多萬元,丈夫應付給她一半一千二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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