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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挨揍要尪遠離 法官識破駁回

北美新浪網 2008/04/29



  屏東縣劉姓女子因外遇遭先生毆打,除聲請保護令,還要法官發出禁止令,包括遠離她工作地點3公里,法官問她“如此一來,妳就可以公然與男友在一起”,她低頭微笑不語,法官識破她的計謀,昨天核准禁止跟蹤等,但遠離令不准。



  不到30歲的劉姓女子,面貌姣好,穿著時髦,很會打扮,到法院出庭時,臉部、眼眶四周還有被毆打後瘀青的痕跡。



  劉姓女子說,與先生戀愛結婚兩年多,最近半年來,她工作比較忙,晚回家,先生懷疑她“感情走私”,不聽她解釋,經常酒後對她拳打腳踢。



  她說,上班時,先生不時打電話查勤,她不接電話,先生就傳簡訊,害她成為同事取笑對象,先生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她的生活,威脅她的生命安全,要求法官發出不准先生跟蹤、騷擾、通訊(打電話)、傳簡訊,遠離上班地點3公里的禁止令。



  法官傳訊劉女先生出庭,他說,以為太太真的加班才晚歸,有次太太竟然在睡夢中叫出陌生人的小名,還會微笑,他覺得奇怪,後來跟蹤看到太太下班後跟公司男同事外出吃飯,十指緊扣,狀至親熱,他不動聲色,等太太返家詢問原因,她還以加班做藉口,讓他很生氣,才動手打人。她後來依然故我,他忍無可忍,才會藉酒修理。



  法官再傳劉女到庭,問她“妳要先生遠離妳工作地點方圓3公里,妳先生工作地點剛好在3公里內,他怎麼去上班?”,法官又說,有了這張禁止令,“妳就可以公然跟男友在一起?不怕先生騷擾、跟蹤,”劉女低頭微笑不語。



  由於男方確實有傷害及騷擾的行為,法官依法發出禁止騷擾、通訊、簡訊、跟蹤等命令,但遠離3公里的部分未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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